第十五款:
古云:三皇不同俗、五帝不同教。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公武制度,不因此而干涉。
第十六款:
中华商贾,不得私自与诸藩进行贸易。
第十七款:
中华之商贾,可购买武士佩刀之身份,以便贸易中因身份而起争执。
第十八款:
若遇风浪,中华船只可以在日本除江户之外的港口停留避风,但不可以在五处商埠之外售卖货物。
第十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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