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不得设置炮台,长府藩、小仓藩原有之炮台,应在签约交换当日予以拆除。
鉴于炮台拆除之海警,若有第三方船只强闯,中国之海军将有义务将其驱逐离开。
第十三款:
中国之舰船,不得擅自进入江户湾。
若擅入,日本国有权击沉。
第十四款:
中日双方应约束百姓渔民商贾,若在非开埠之处登陆,皆可驱离、擒获。
若为海寇袭扰者,皆可击沉。
中华尊重日本国之锁国制度,任何擅自离开日本前往中国的日本国民,将予以趋离送回。
日本国应约束本国国民,勿使有海寇侵扰中华海岸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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