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中华军队暂占守长州藩之萩城。长府藩之下关当为中立区,双发均可驻军一千,以便换约。
又,待第一次赔款偿付,中华则允诺撤出萩城。
第二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中国将释放所有被俘的日本国俘虏——心慕中华、主动投靠的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款:
中国将赔付因战火波及的京都百姓房舍,每户赔付库银八两,合计库银八万两。
此款项,于换约后一月之内交付。
第二十二款:
日本国应善待百姓,应答允中华皇子于鸟取藩所答应的百姓一揆之条件;日本国应督促长州藩履行减贡三成之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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