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人身属性条款:

        即只有李浩宇本人持有的股票拥有“超级投票权”,一旦创始人将股票出售予他人,该等股票就自动转换成普通股,不再拥有“超级投票权”。

        杜绝了世袭罔替的可能性,不过李浩宇对此并不在意,他后期本来就打算找职业经理人接管的。

        更何况他信奉一句话:

        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

        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

        只要有钱,弄成家族的信托资金的模式不香吗?这样即便他离开这个世界,子女们也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基本的保障。

        另一个则是“日落条款”:

        李浩宇的“超级投票权”的时效是三十年的有效期限,在到期之后,他的“超级投票权”就自动失效。

        这个就更无所谓了,三十年的时间足够他再创造出好几个美团这样的公司了。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