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胎儿在法律上不是人,除了方才同学所提的民法规定之外,我们的刑法也尚且处罚堕胎罪,如果胎儿是人,直接课予堕胎行为系杀人罪便可,何以还需有堕胎罪章呢?」竹内教授快速地解说:「这是法律上的逻辑,现在让我们先把这逻辑搁在一旁。」底下许多同学也飞快地做笔记,竞争从这一刻开始。
「为何老师认为方才的同学已经无法提出自己见解?」夏树勇敢地替尚未认识的同学出头。
「那麽…这位同学要不要尝试替她回答?在她的逻辑思维上帮她一把。」
戴着眼镜的nV同学露出困窘笑容望着夏树,夏树明白不宜把球回踢给她。
竹内教授开始解谜:「你提到重点了。方才提出JiNg辟法律见解的同学,她的概念观已然被书本及法院判决给入侵,植入无法根除的意识,丧失对於此议题的论辨能力。我并非说她没有回答的能力,反倒是过度有能力答覆而失去对问题剖析的自我思辨,好b存在主义对於荒谬的命题一般。」竹内教授双眼闪烁着睿智。
用足球来b喻,提到了「入球」,大家此刻脑中浮现的画面是什麽?是前锋在禁区内起角破门?进攻中场於18码禁区外的远S得分?如同梅西一般,盘球连过四五人後,骗倒守门员轻松推球入网?高中锋的霸气头槌?12码点球破门?甚至…对手发生乌龙球,攻破自家大门?这些入球方式不一而足。
「入球」就是一个「概念」cept,上述提及和大家脑海中所出现的画面,即是「概念观」。概念只有一个,概念观却会有很多。人的概念只有一个,然而「怎样是个人」,这便是概念观,有着千百种、甚至万种。
有些人主张「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与「光市母nV杀害事件」的犯罪行为人根本不是人!这是对於概念观的争辩,我们法律人必须理X看待,而非一味排斥或直观地抗议:丧心病狂的犯罪者也是人!倘若你碰到了德国学者,那麽你肯定会倒在他的「敌人刑法」论述之下─「光市母nV杀害事件」的犯罪者可能就不是人,这点以後再谈。
法律的细部工作是定义及诠释,方能进一步适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有其方法论,而对於法条文字的诠释工作,就是概念观的论辨,种种概念观必须经过千锤百链後,萃取出一个「较佳的概念观」,或许是暂时X也可能长达好几十年甚至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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