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大理寺和都察院的职权,在韦宝看来,是要比六部大的,自然也比刑部大!
大理寺相当于后世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察院相当于后世的纪委监察委,刑部相当于后世的公安、司法局和监狱的结合体。
后世的纪委监察委现在的老一是高官高配,最高法和最高检都是副国级高配,司法局监狱也是高官配置。
在大明这个时代也差不多!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