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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既是这种契约关系的真实反映。

        而在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农奴,社会主要成员的身份是农民。

        在中国,不仅是自耕农、佃户,包括地主都由国家“编户齐民”,老百姓都是皇帝的“子民”,与代表国家的朝廷是直接的君民关系,必须承担繁重的赋、役课派,所受的剥削、压迫也就比西欧农奴多得多。

        二者的社会地位截然不同,生存状态也十分迥异。

        在西欧封建制下,领主占有土地,进而拥有司法审判权和对农奴的支配权。

        欧洲封建等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土地的互相分封与赐予关系。

        这种关系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不同等级之间是以土地作为保障而产生的依附。

        不同等级按照契约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使个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封土的世袭使领主经济收入相对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逐渐形成,而后来的商人和市民阶级也根据同样的原则争取自身的权利。

        因此,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封建制的存在,社会中逐渐形成了对资本主义兴起十分有利的下层制约上层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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