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情况并不具备这些特征,从战国起,土地买卖、兼并现象日趋严重,分封制逐渐遭到破坏。
尤其是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直到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
土地可以继承,可以买卖,从法律上肯定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西欧封建社会的主要劳动者是农奴。
农奴除与封建主之间是依附性的个人契约关系,必须交纳租税以外,一般没有其他强制性的依附关系,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
农奴一般只对庄园主承担封建义务,很少再对代表国家的国王承担义务。
领主、土地和农奴三者不能分离,没有领主的同意,农奴不能离开采邑。
农奴只能参与领主庄园的法庭,不能上诉到国王的法庭。
每一个采邑庄园既是一个封闭的经济单位,又是一个社会政治实体。
农奴与奴隶不同,农奴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领主不能出卖农奴,农奴在庄园中的生活权利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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