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甜梨说,“还有辩论吗?虽然这是法学生的案件讨论。但对我们也有启示。作为一线的刑警,今后遇到的案子,会很刁钻古怪,你们需要抛开定X的思维。”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第二个观点不错。这也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第二个观点,那位法官认为,当提议者的生命被被告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的普世的普通法并不适用于他们,他们只适用源自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根据那些原则,他们不构成任何犯罪。”
“这个是诡辩,是以‘自我防卫’为理由打的法律擦边球。”肖甜梨微笑点头,“但的确有点意思。后面的观点就是反驳第二个观点的。也驳得很妙。”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有人提出这个观点。
然后,大部分人的观点,都是“维持法治传统”。
所以,才会有木犀草号案引发的特殊法律程序——《同类相食与普通法》。说白了,都是先判刑,然后由另一个有权力的人来给予特赦。
为的是要保持法律的传统。
无论出于何种紧急避难,最终都是要判有罪。因为,法律不允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就是构成了谋杀。谋杀,就必须要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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