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宣布开庭。
确认身份。
陈述案宗。
双方辩论环节。
令狐兰深深体会到了什么叫一百三十斤的体重,一百二十九斤都长在了嘴上。
陈律师实力诠释了什么叫以锤治锤。
对方律师:“对于被告认为我的当事人侵占了侵占了夏商周先生的股权,这不在本案诉讼范围,请求法官予以驳回。”
陈律师:“如果有事实证据证明的确侵占股权,那么我的当事人就该是夏氏最大的股东,就有权对自己公司做出评价,这就不算诽谤,这是本案的关键点,请求法官予以支持。”
法官:“请被告出示证据,辩护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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