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被害人陈述,案发前两个月,宋焰多次对她进行言语SaO扰和行动威胁,并且对外造谣,说她是自己nV友之类的话。案发当天,宋焰以今后不再纠缠为由,b迫她喝下半瓶绿茶饮料。而后她浑身无力,头晕目眩,被宋焰按在厕所隔间,强行发生X关系。
清醒后,她立即报警,并保留了对方的作案证据。
侦查过程较为顺利,那瓶看似正常的绿茶,实则含有大量的γ-羟基丁酸成分,此种成分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强烈的抑制作用,常被犯罪分子混入饮料中使用,又称听话水。
嫌疑人宋某认为被害人X格怯懦,顾忌自身名誉不敢报警,故以此实施犯罪行为。
被害人在一无所知且b不得已的情况下,服用了宋某提供的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绿茶,致使其难以逃脱,意识不清,行为无法自主,且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伴有抱力、胁迫手段。
作案动机明确,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由于犯罪嫌疑人宋焰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妇nV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法院最终审理,被告人宋焰犯强J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作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收获应得的正义。
可这样的正义,份量有多重?
能否治愈凿刻在每个受害神、心灵上的烙印与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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