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朝廷优免政策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了嘉靖二十四年修订《优免则例》时,更是明确划定了“京官一品优免役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以下递减……;外官减半;举、监、生员免粮两石、丁二人;致仕优免本品十分之七。”的规定。
自此以后,更连中了进士、举人、秀才的家庭都一样免除徭役,这种扩大化的优免,使人数众多的升斗小民负担愈加繁重。
而这里提到所谓的“免役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其实指的还是免除附着在人丁田亩上面的泛杂徭役,与其应该缴纳的田赋正税,完全没有一分钱的关系。
大明朝的优免正常从始至终,都指的是田赋正税之外的各项徭役,从来就没有包含过田赋正税一说。
可一旦到了“优免政策”的执行层面,就完全彻底地脱离了朝廷《优免则例》的规定范围,虽然在大明朝的优免一直都只包含徭役,从未包括过田赋的正税。
但是,到了具体的执行层面上,各府、州、县治下乡绅们会运用各种超乎想象的手段,通过和知州、县官吏相勾结,既不服朝廷徭役,也不缴纳田赋的正税。
如此一来,所有的劳役和赋税就全都集中在名下没有几亩薄田的广大贫苦农民手中,也因此出现了大范围的贫民逃亡。
而那些贪婪无匹的士绅乡宦,则在贫民逃亡之后,再一次侵占贫民的田地,从而引起更多的贫民离家逃亡。
这就是为什么明朝末年,天下处处有流民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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