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第三条说的跟他无关!
很快,讨论有了结果,成型的要求也与布鲁克林刚提出来时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第一条原本布鲁克林提出的是由哈佛主导整个提案的全部过程,经过商议后变成了所有参与方组成临时的理事会,每一个参与方都拥有一张席位,临时理事会主席由各参与方投票选举产生。
提案的全过程选择如果有分歧,都要经过临时理事会投票解决,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主席不计入票数。
当理事会投票结果与理事会主席的选择不一致时,理事会主席有一票否决权。
当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会人员认为理事会主席已无法完整履行主席的责任,理事会主席将被罢免,由理事会成员重新推举。
新的理事会主席需要获得至少三分之二的支持票才能履任。
哈佛在现场投票中获得了第一任理事会主席职位。
布鲁克林对这个所谓的临时理事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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