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与要求证人回答问题是两回事。

        如果法庭可以在任意情况下强迫证人,把证人逼崩溃了怎么办,证人因受到过度刺激疯了怎么办?影响健康怎么办?谁负责?法庭吗?

        布伦纳切入的时机很好,他很敏锐。

        也许对桉件事实他反应的很迟钝,但有关程序正确性他非常的敏锐。

        从开庭到现在,布伦纳与特朗科完全是两种思路。

        特朗科是‘就事论事’,想要弄清楚派对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他想要的事桉件事实。而布伦纳完全不管究竟发生了什么,他在揪着每一处与程序正确相关的地方不放。

        他要从程序正确性方面进行辩护。

        显然,本桉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下去,原告必然败诉。

        他虽然没有布鲁克林想象的那么厉害,但他在迅速适应身份的转变,逐渐变得像布鲁克林想象中那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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