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曼宁的实际身份就只是哈佛法学院的院长,他不是法官,更不是大法官。但他在司法体系的能量,没有人能小觑。

        哈佛派领头人的身份地位从来不是靠自己在司法体系的地位,而是依靠哈佛法学院走出去的一代又一代学生支撑起来的。

        领头人与哈佛派成员应当是互帮互助,互相需要的,而不是单纯依靠领头人支撑。

        巴里跟来恩从一开始就错了。

        约翰·曼宁的位置需要的是眼光,是能力,是手段,而不是司法体系内的地位。

        司法体系内的地位于约翰·曼宁的位置而言,只是锦上添花,并不是必要因素。

        这些布鲁克林早在巴里提出肤色问题时,就想清楚了。

        所以他才敢逼迫约翰·曼宁跟其他人做选择。

        如果哈佛派选择驱逐巴里,留下他,布鲁克林会选择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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