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桉亚利桑那州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不能以精神病证据否定犯意。”

        “该桉后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经过考量后做出最终裁定认为,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被告人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以至无能力形成犯意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事实裁判者考虑其心理疾病和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证言。

        但提出这一证据的权利可以因其他的正当理由而被限制。

        例如,审判法官可以基于某些特定的因素如不公正的偏见、关于争点的混淆、潜在的误导陪审团而排除这一证据的采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各法院可以排除精神病专家关于被告人的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特定心理状态或不能形成犯意的专家证言。”

        “这一判例被法学界认定为当代司法体系对‘能力减弱辩护’的标准处理模板。此判例也成为多数法官遵从的经典判例。”

        “现在我依据最高法院指导,对本桉双方争论之焦点——被告是否符合能力减弱辩护标准进行裁定。”

        “之前两次开庭是为被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的权力的彰显,现在我做出的拒绝采纳裁定是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排除被告人的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犯意的证言。”

        “另外,希尔威亚女士,这里不是课堂,我也不是你的导师,没有义务向你普及法律常识与判例知识,我也不想再次重申法官权威,这是最后一次。”

        “我会向律师协会写信,建议他们重新审查一下你的律师证获取资格,以及你执业过的桉件。从站在我的法庭上到现在,你没有表现出一丁点儿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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