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香糖诉讼桉的判罚标准很模湖,它是个十分标准的集团诉讼模板。
原告众多——口香糖消费者可能有上百、上千万之众。
共同问题——口香糖达不到宣传广告那样清新口气。
抗辩或主张典型——起诉书中作为代表当事人的几人提出的口香糖无法达到宣传广告所称的效果,即虚假宣传。
代表当事人能够代表群体利益——起诉口香糖的只有他们几人,这已经足够了。
对于法官而言,本桉有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点,即清新口气。
原告起诉口香糖达不到宣传广告表述的那样清新口气,可在起诉书中附带的宣传广告中,口香糖方并未称自己能达到某种程度。它只说自己能彻底清新口气。
什么程度才叫彻底清新口气?
这是个很难界定的点。
也许相关行业标准有所规定,也许相关法律有所规定,但这对布鲁克林这位刑事法官来说,有点儿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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