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群体当然喜欢集团诉讼,因为集团诉讼的特性决定了不可能要求所有原告都到庭,他们通常只需要证明自己可被归属于原告,然后什么都不用做,只需要等着诉讼结果出来即可。

        赢了,他们也可以获得相应赔偿,输了,他们什么损失都没有——可能损失了一分钟用于填写电子表格。

        但原告群体是要选择代表当事人代表原告群体出席庭审的。

        原告们并不愿意为几美元出席庭审,更不愿意为几美元的赔偿把精力连续数月乃至数年地花费在这上面。

        所以,尽管联邦存在非常多可用于集团诉讼的桉情,但实际上真正提出集团诉讼的人并不多。

        而在这为数不多的集团诉讼中,大部分根本找不到肯接手的律师。

        找到肯接手的律师后递交起诉书,法院往往会出于各方面考虑,采取慎重态度。

        再加上传唤,前期采证,审前听证会,正式庭审,判决,判决执行……一起民事诉讼前前后后可能要忙活数月乃至数年,原告代表当事人即便赢了也只能获得微量赔偿,被告不论输赢只要沾染集团诉讼,对其名誉就是重大打击,法官耗时耗力解决的却只是一起桉件。

        集团诉讼对原告、被告及法官三方都很不友好。

        布鲁克林想要开庭一起集团诉讼,不仅是以司法界人士身份为来利·克鲁摇旗呐喊,也是为积攒履历,瞄准首席法官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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