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是方鸿把群星资本的股权分成两份,一份25%的股权由“镇星”持有,一份75%的股权由“参星”持有。

        如此一来“镇星”和“参星”两家公司加起来正好100%控股群星资本。

        此外“恒星”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方鸿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

        然后是“恒星”同时作为“镇星”和“参星”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这两家公司的0.5%的股权获得GP席位,剩下的99.5%的股权收益由两家公司的LP所有。

        尽管只占0.5%的股权比例,但“恒星”可是这两家公司普通合伙人GP,拥有对这两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就等于方鸿拥有其绝对控制权。

        方鸿一人独资恒星,百分百控制该公司,然后恒星又以GP身份百分百控制了“镇星”与“参星”,那么也就等于间接控制了群星资本。

        通过四家企业嵌套式的顶层设计之后,方鸿就实现了既对群星资本有用绝对的控制权,又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

        在这样的顶层设计框架之下,可以做一个简单的爆雷推演就能发现其中的奥妙。

        假设群星资本现在爆雷啦,破产清算产生了一笔10个亿的债务,债权人要追债就只能找控制该公司的“镇星”与“恒星”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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