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是一位客人,在咖啡店,从朋友请喝的铁罐饮料里喝出了飞蛾,所以将店家告上了法庭。

        而店家觉得很无辜,因为铁罐很严实,看不到里面情形,他并不知道里面有飞蛾,所以,他又将厂家告上了法庭。

        同时,厂家和商家,都认为饮料并不是该客人购买,所以,和他并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

        最后,法庭裁定,厂家和该客人,一样形成了法律关系,判决厂家,直接赔付客人损失。

        这使得现今透明玻璃瓶饮料越来越多。

        同时,该案也形成了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法律上的“邻居”原则,并不是一定要有契约保证,才形成法律上的关系。

        在这个案子里,自己的父亲,就是处于这么一种境地,虽然是给朋友帮忙,但原告方认为,原告和父亲,一样形成了咨询业务上的法律关系。

        如此,造成的损失,自己的父亲应该承担。

        法庭,基本认同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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