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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T系

        北欧国家的法律法规T系b较健全和规范,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和规范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与权利。特别是北欧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健全,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各个方面、大小条款、实施细则等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

        如北欧的芬兰,早在1937年就颁布了国家养老金法,1956年又对国家养老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1961年、1970年分别颁布了职工养老金法和个T从业人员的养老金法以及农场主养老金法,2005年又对职工养老金法进行改革与修订;1972年颁布了基本卫生保健法;1989年颁布了特殊医疗照料法;1990年颁布了JiNg神医疗保健法;1992年颁布了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收费法规。

        芬兰的每一项法律法规,内容都非常具T,不仅对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与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而且也对社会保障实施时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了规定。

        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政策措施也均是以法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行政管理主要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贯穿於社会保障计划、措施、执行以及解决问题纠纷的全过程。

        再如北欧的挪威政府在国民保险纲要中明确写明了各项保险的收支安排及相关的法律支持,任何公民,只要对社会保障执行过程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均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通过法庭来解决问题。

        如今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五、实行国家持有和员工持GU的多种所有制结构

        北欧社会民主党执政初期一度重视国有化,1924年以後,虽然由於经营困难,曾一度放弃国有企业的计划,转向在分配方面做文章,但是国有经济在北欧国家中始终占有较高b重,目前北欧一些国家国有企业占GDP的b重依然很高,如挪威达到72%、瑞典达到68%、芬兰达到56%、冰岛达到52%,这些国家国有企业占GDP的b重均甚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执政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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