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汉朝的这种规定,纳妾显然成为了一种权贵阶层特有的特权,而这种制度一直到元朝时,都被严格贯彻。

        普通百姓想要获得特权,便必须奋斗成为“上层人士”,否则是根本没有纳妾资格的,且一旦发现还会遭受处罚。

        而且,妻与妾的地位天差地别,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正所谓“娶妻纳妾”,娶妻相对较为正,必须要经过三媒六证,明媒正娶过门,而且讲究门当户对,因此妻的家庭出身普遍较高。

        而妾就不一样,由於普遍出身较低,因此不仅婚礼较为简单,更有甚者直接一顶小娇抬进家里就算完事。此外,娶妻时送到岳父家的叫做“聘礼”,而纳妾时送到对方家里的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汉代的重要典籍制度《礼记》中明确表明,“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直接将妾b作了可以买卖的货物。

        由於是被买来的私人财产,妾基本只有半自由人的地位,主母甚至可以私自处置包括买卖。

        同时,正妻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古代男子虽然可以休妻,但必须满足“七出”条件,而且在nV子守孝等特殊条件下是不允许休妻的。而妾则不同,随时有可能被处置。

        与此同时,正妻有娘家人可以依靠,而妾自从被买走之後,便等於断绝了和家里人的关系,因而没有人可以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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