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颁布的《大诰》,凡是敢贪污的人,别管贪污多少,一律在脸上刺字,并且挖去膝盖骨。并且明确规定,官员受赃数目到达八十贯就处以绞刑

        洪武后期,反贪律法更是变的严苛,不管到不到六十两,只要贪腐了立即处死。

        而且明太祖朱元璋还规定在各地的官衙都要建一座土地庙,当然这座庙可不是用来供奉土地的,而是把那些贪腐的官员处死后,再剥皮充草挂在土地庙前面,用以警示后来的官员所用的。

        据传闻,洪武三十年间,斩杀的贪官就有十余万人。平均下来每年也有3300多人。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定早就变成了形式。

        天启皇帝执政的7年,斩杀的贪官还不足十人。而且大都是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杀身之祸。贪污不过是借口而已。

        杀贪官的刀都在贪官手中捏着,还指望他们能杀贪官?

        要不是朱由检系统在手。

        提前布局,让苏破虏牵制住了建奴,稳定了大明周边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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