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镇恶没有出门,在案前继续书写。

        宪法之后便是他最熟悉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这两部法律因为前世的职业原因,即便不进入潜意识,柯镇恶也能默写出大概来。

        只是时代不同,犯罪的形式和量刑也有不同,诸如刑法、民法这类具体的法律比起宪法来,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更多。

        所以柯镇恶并未进入潜意识,而是根据记忆列好大纲,随即将自己记得的,认为能用在这个时代的条目,按照大纲一一填充进去,相比于宪法,刑法的书写相对就琐碎得多了。

        大约只写了万余字,柯镇恶便停下了笔,心道:“余下的,便交给儿子任命的大理寺卿慢慢补充吧!”

        稍微缓了口气,他又开始写诉讼法。

        诉讼法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后两者柯镇恶不熟,但前者却很清楚。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这就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协作。

        所以在撰写之前,他需要把新朝的司法框架搭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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