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子产说:“这两个人各有理由,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公孙黑穿着铠甲,就一定存在不好的谋害之心,但是公孙楚已经将公孙黑击伤的事实,是存在的,所以,按照年幼地位低的有罪,这个规则来看,公孙楚年龄小,所以罪在于公孙楚。”
这个子产,是个研究的法律的大专家。
在这个事件的六年后,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农历三月,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刑书“)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一举措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转而以公开的方式,确定刑法的内容,并公布于众,让老百姓有法可依,使刑法成了公开法。
这是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很大的意义。
所以说,郑国的争执和纠纷,很多都是子产这个大法官来评判的,因此子产根据“长幼顺序”而断定小弟公孙楚有过错,大家都很拜服,专家的话,不能不听,于是就抓住公孙楚而列举他的罪状,说:
“国家的大节有五条,你都触犯了:1,惧怕国君的威严,;2,听从他的政令,;3,尊重贵人,;4,事奉长者;5,奉养亲属。
这五条是用来治理国家的。
现在国君在国都里,你动用武器,这是不惧怕威严。触犯国家的法纪,这是不听从政令。子皙是上大夫,你是下大夫,而又不肯在他下面,这是不尊重贵人。年纪小而不恭敬,这是不事奉长者。用武器对付堂兄,这是不奉养亲属。
国君判决如下:‘我不忍杀你,赦免你而让你到远地。’尽你的力量,快走吧,不要加重你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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