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趣阁 > 穿越小说 > 明鹿鼎记 >
        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军人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公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因执行军事演习、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公家派遣的对外任务中牺牲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另外宝军还有一等功,二等功和三等功制度,会根据贡献评定功劳,由战士,军官,以及上级政工单位审核申报。

        获得天地会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50%;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30%;立二等功的,增发20%;立三等功的,增发10%。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条例明确了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对于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优抚对象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行政责任,都做了详细规定。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