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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另辟蹊径,构建出了一套针对牧区的地方行政体系,盟旗制,将游牧部落齐民编户,禁锢在各自的小片土地上。

        实质上,是将前代的众建分其势的治理原则,予以制度化。

        清廷采取了直接统治的策略,称蒙古大汗,宣称直接继承了蒙古帝国法统;奉黄教,笼络蒙古各部的宗教势力。

        对战略要点建城并驻军,由各路将军统辖。

        对蒙古基层采取盟旗制,离散部落、齐民编户。

        盟旗制大体如下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盟旗原则重新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直至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

        其中,旗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在法理上是清朝皇帝,也就是蒙古大汗,赐给旗主的世袭领地。

        旗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通过任命札萨克(执政官)而形成。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

        每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由清帝派人兼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监督属下各旗等职责,但无发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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